投資協議

當目的是根據場地規劃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區域永久放置管道、電線或設備等結構時,必須與城市簽訂放置協議。舊建築翻新時也簽約。

城市與建築物所有者或持有者之間的投資協議是根據《土地使用和建設法》第 132/1999 號制定的,例如:第 161-163 節。

需要與城市工程部門簽訂安置協議的架構

最常見的結構定義如下,將其放置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區域需要簽訂放置協議:

  • 街道或其他公共區域的區域暖氣、天然氣、電信和電力線路。
  • 街道或其他公共區域內與上述線路相關的所有水井、配電櫃及其他構築物。
  • 除了安置協議外,變壓器還必須單獨申請建築許可證。

提出申請

在申請投資許可證之前,請仔細熟悉與申請相關的說明。